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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员的工作守则 1. 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对待来访者,富有同情心,充分接纳、关心和理解来访者,来访者相互沟通,建立平等、信赖的工作关系。 2. 忠于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 坚持真理,以当事人为中心,提供最佳心理咨询服务。 3. 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4. 咨询人员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和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原因;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6. 在咨询活动中 , 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者心理成长 , 应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过分依赖。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院系和学生处。 7.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8. 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每次咨询 ( 辅导 ) 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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